什么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保險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依照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危險承擔提供保障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根據(jù)合同約定的范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保險給付,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時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體現(xiàn)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保險合同的條款可分為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種類型。
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guī)定保險必須具備的條款,《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必備條款有11項,即: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用于財產險)。7、保險金額。8、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約定條款則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法定條款之外,就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形式
我國保險合同的形式為書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以及批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事先統(tǒng)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項目逐一據(jù)實填寫后交付給保險人。
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由保險人制作,簽章并交付給投保人,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
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它是保險人出立給被保險人以證明保險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與保險單有相同的效力。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險單簽發(fā)之前出具給被保險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它表明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險,等待出立正式保險單。
批單又稱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而出立的修改保險內容的證明文件。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保險合同的訂立,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申請,經(jīng)與保險人協(xié)商,保險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變更,即訂立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某些情況的變化而對其內容進行的補充或修改。
保險合同的終止,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fā)生導致合同效力消失。主要分三種情況:第一、自然終止,即因發(fā)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復存在;第二、履約終止,即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公司賠償后合同中止;第三、合同解除;即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提前終止合同。

